混合銷售如何結轉成本?
按照現行的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如果是混合銷售行為的話。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其財務處理如下:
1、根據代開的發票做帳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貸:其他業務收入
2、根據代開發票繳納的稅款單做帳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借:應交稅費--城建稅、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貸:銀行存款等
結轉營銷產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某產品;貸:庫存商品——A某產品
銷售另一產品取得收入:
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已銷產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某產品;貸:庫存商品—— 某產品

混合銷售的安裝成本如工具材料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工具,若屬于可周轉使用的經常性工具,如鉗子、剪刀、梯子等,應按照低值易耗品進行處理。
可以在領用時一次攤銷入“管理費用”等相關費用,也可在領用時先攤銷50%,然后在報廢時再攤銷剩余的50%。
如果是多個工程共同使用的材料物資,則可歸入“周轉材料”進行核算,并采取一定方法進行分攤,計入相應工程的成本。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收入的確認和實際貨款的收取可能不在同一時間,這個時候,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收到貨款在前,按照相關規定確認收入在后,則在收到貨款時,先將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確認收入的時候,按應確認收入的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按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可沖減的預收賬款余額為限,借記“預收賬款”;如果預收賬款已經沖減完畢,但尚不足業務實際貨款的,按實際應收金額,借記“應收賬款”。
如果收入確認在前,收到貨款在后,應按應確認收入的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按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營收取得額款項金額借記“應收賬款”。實際收取貨款的時候,按實際收取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
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根據配比原則,相應的成本也應當一同確認。
混合銷售在結轉成本的時候,也可以按照銷售商品的結轉成本的賬務處理進行核算,但是混合銷售中有多種產品,分開結轉還是一起結轉就需要看企業內部做賬的情況了。那么相信大家都知道了“混合銷售如何結轉成本?”這個問題的答案了,本篇文章的介紹就到此了,如果你還有其他會計內容想要了解,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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