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款沒寫備注怎么處理
沒關系的.做投資款入賬就行了.
股東是指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并憑借出資享受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個人或單位,是公司的投資人公司的股權持有者.因此,股東的最基本義務即是出資義務.實務中可能出現,股東在簽訂出資協議后,不按期繳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情況,針對股東不出資的情況,可以由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在經公司催后股東繳納出資后,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就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
2、其他已經按照約定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不出資股東的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3、通過股東會或公司章程對未出資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股東原來出資1000萬,付款時未注明"投資款",當時公司直接當做實繳出資處理.現在市場監管局抽查時不認這筆出資,事務所也不愿對此出驗資報告.由于出資是幾年前的了,資金早已使用,現在公司賬戶里只有200多萬.我能把1000萬當作借款,然后退回去200萬,當作還款給該股東,然后這200萬再由該股東注明"投資款"打進來,然后這200萬再退回去還給股東,然后再由股東注明"投資款"打進來,如此重復,直到滿1000萬為止么?
如果當時股東確實是向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繳入1000萬,有銀行單證,只是因為繳款單或者進賬單上沒有注明"出資款",而資金也確實是公司經營用掉了.(一定要有會計憑證、會計賬冊等會計資料可以查實)
現在監管部門不同意作為股東出資,只能:
首先將出資款轉為債務:(借:實收資本1000萬 貸:其他應付款-xx股東 1000萬)
這樣,只要賬面有貨幣,就可以歸還給他:(借:其他應付款-xx股東 貸:銀行存款)
而他重新向公司繳納出資款:(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而且為了避免以后的麻煩,最好委托注冊會計師出個驗資報告
但是因為公司只有200萬貨幣,按照你的設想,將這200萬循環地還給他投進來,從會計的賬務處理來說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注冊會計師沒辦法驗資,因為按照驗資操作規范,貨幣出資必須要取得三件證據:進賬單或者繳款單(必須注明投資款和出資人)、銀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由于200萬循環收付,對賬單和詢證函反映賬面余額只有200萬,是不能作為驗證1000萬出資額的證據的,所以無法出具驗資報告.而且這樣一筆款反復投入,將來檢查是否能通過也難說.
提兩個建議:
一是向市場監管局申訴,因為有會計資料載明確實已經繳入公司賬戶而且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可以申請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不是驗資報告),因為審計不同于驗資,可以實施其他審計程序,查實資金的投入和使用,但是一定要經市場監管局同意,否則沒有意義.
二是賬面有多少錢就還給股東多少錢,不足部分請股東想辦法暫時湊一下,一次性向公司重新繳納出資款1000萬元,委托注冊會計師驗資后,立即歸還欠股東的其他應付款,這樣就一次性解決了出資證據的問題.
如果兩種辦法都不行,那就公司有多少錢還股東多少錢(通過其他應付款),而股東根據手頭現有資金重新繳納出資(注明出資款和出資人,賬列實收資本),從而分期重新繳足1000萬元出資,并且將1000萬其他應付款逐步全部歸還股東.
綜上所述,關于出資款沒寫備注怎么處理的問題大家應該比較明晰了,各位財務人員要好好參照案例分析這個問題,以后在工作中遇到此類問題就不會覺得再棘手了,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大家可以咨詢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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