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的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要調整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其實對于教育費附加的返還款,是否應該并入企業所得稅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已經做出明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可見,從各種來源取得收入,都要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從稅務機關取得的教育 費返還也要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只不過是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其他收入"中另外列明,因為,教育費附加返還本身是由于企業銷售貨物,或是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而繳納了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其礎上繳納的,所以不再將其作為新的收入類型了.
但是其還是要做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小微企業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例如:我司是一家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微企業,請問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稅局楊先生回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的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免征的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要調整嗎?上文介紹了這個是需要調整的,這個作為其他收入計入起亞應納稅所得里面核算企業所得稅,更多教育費附加的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