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房產稅什么時候計提 什么時候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企業單位交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會計處理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2、繳納入庫后
借: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二、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實務中,稅局對大多數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都是采用先預征,后清算的辦法,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號中對清算時間的規定是這樣的.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應交房產稅什么時候計提,什么時候交?上文介紹了這個內容的繳納時間是按年繳納,房產稅和土地增值稅一直都是一起的,因此小編在上文也為大家介紹了土地增值稅,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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