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利息收入增值稅如何繳納
答: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于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非金融企業從事貸款業務取得利息收入應按"其他金融"品目繳納營業稅.貸款業務是指將資金借與他人使用而取得收入的行為,包括以借款、投資等名義簽訂合同,將資金以固定收益的形式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不與借款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收取貸款利息、借款利息、資金占用費、投資收益等各種名義的收入.

營改增后,金融企業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照應收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而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則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在實際收到利息時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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