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發票進項轉出并補稅還需交滯納金嗎
答: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列舉了加收滯納金的情形.該條款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該條款同時明確指出,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這表明,只要是由納稅人自身原因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就應追征稅款且加收滯納金.

企業進項稅額轉出如果有滯納金怎么做會計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因此,對企業進項稅額轉出如果有滯納金,則是這樣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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