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進項分2年改為一次性抵扣的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 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 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 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 額中抵扣.
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證后,均可以在認證當月一次性計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 購入的房產須分兩年抵扣完,第一年60%,第二年抵扣40%.

知識延伸:
營改增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 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 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融資租入的 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 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 ,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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