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減低稅率政策(減按20%征收)以及減半征稅政策(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或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或1000萬元).
增值稅上的小微企業,是指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增值稅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企業性單位.此外,二金一費的小微企業標準與增值稅差不多.

其他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的小微企業.
符合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額,計算到應納稅所得額后,減半計算所得稅,稅率適用20%的所得稅率,比如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則應納所得稅=200000*50%*20%=2000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與法定稅率之間換算成15%的實際減免稅額進行納稅申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3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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