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客戶送禮計入營業外支出嗎?
贈送禮品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屬于非現金資產,按其來源可分為自制、外購、受贈等情況,禮品獲利者既有單位也有個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償取得也有無償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讓、贈品、抽獎、買一贈一等,有條件地向顧客贈送消費券、物品和服務等.對某一企業而言,有可能對外贈送禮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單位贈品.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五章第二十七條明確: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對外贈送禮品雖引起企業的庫存商品等資產流出事項,但并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企業不會因為贈送禮品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利潤.因此,在會計核算上一般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予以轉賬.
相應的,贈送禮品資產也是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該項支出一般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計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即不管稅法如何界定,會計處理都作為企業的支出在當年會計利潤中扣除.

企業贈給客戶的禮品支出是否要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能否列支為業務招待支出?
律師解答:
1、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個人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企業贈送禮品,需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
3、參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號)規定,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費都屬于業務招待費.兩者主要從發生的原因、性質、目的、用途、對象等方面進行區分,用于招待客戶的餐費應當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處理,不得分解計入其他項目.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因此,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給客戶的補品及住宿支出確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需要的,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但旅游等費用如果是應該由個人承擔的,不能在企業列支.
給客戶送禮計入營業外支出嗎?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該怎么處理的,這個是計入營業外支出—業務招待費核算的,給客戶送的禮其所得稅該怎么處理呢?上文也介紹了一二,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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