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人和復核人,收款人填寫的相關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二條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開票人和復核人,收款人填寫能填寫同一個人嗎?
根據上述發票的相關規定,發票管理制度上并未明確要求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列明開票人、復核、收款人名稱,但建議企業從完善內部管理,避免稅收風險角度,如實填寫開票人員、復核、收款人姓名.
1、由上所述,在現行發票管理辦法當中未予明確進行規定,在實際工作當中,規范的做法是復核人與開票人工作不得由同一人進行兼任;
2、復核人的職能是審核開票事項,如由開票人兼任復核工作的,也就失去了復核的意義所在;
3、可見,基于內控管理機制,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如題所指三者工作應歸由不同人員擔任,至少,復核人與開票人不應為同一人.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發票開具中的相關知識點,您一定知道復核人與開票人工作不得由同一人進行兼任.所以為了開票不出錯,公司在安排人員的時候就應該依舊國家的相關規定來.最后,如果還有其他會計相關問題,請登錄會計學堂問答欄目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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