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貨可以抵減印花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因此,非紙質的訂單也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對于此類購銷交易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退貨做對應的購銷交過就可以了.
銷售退貨可否抵減印花稅案例
實例:A公司2009年1月份銷售產品100萬元(不含稅)給B公司,雙方簽訂購銷合同,合同金額為100萬元.由于部分產品質量不合格,在1月份退回部分產品價值10萬元(不含稅),A公司在1月份沖減10萬元銷售收入,請問,A公司是按100萬元繳納印花稅,還是按90萬元繳納印花稅?如果產品是在2月份退回,A公司是否還是按100萬元繳納印花稅費呢?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四條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第二十四條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抵用.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025號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是在簽訂時按合同所載的金額計稅貼花.簽訂合同時的合同金額與最終合同執行金額不一致,執行金額可能高于合同金額也可能低于合同金額,那么簽訂合同是粘貼的印花,按上述規定不需要調整,但根據《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如果已貼花的憑證進行了修改,修改后所在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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