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播報】 2017.9.15
1、距離注會專業考試僅剩下29天!
2、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完成資產評估準則全面修訂,發布了25項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修訂稿。
3、美國會計業界呼吁加強早期會計教育
4、中稅協落實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創制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體系。
5、經財政部與香港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香港會計師公會充分溝通協調,認可近兩年中國內地進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修訂工作與香港會計準則(直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原則上趨同。

附件:中稅協落實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創制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體系
在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在構建現代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的格局下,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其中明確“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擬制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準則、規則)
,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施行”,為落實好國家稅務總局委托給中稅協的這一重要工作,中稅協在總結原有稅務師執業規則體系的基礎上,結合涉稅專業服務監管的新要求和行業轉型升級的新形勢,提出了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的擬制方案,并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導下,通過中稅協業務準則發展委員會和會長專題會論證,經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局原則同意正式啟動制定工作。
一、形勢與挑戰: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建設的目標
過去十年,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下,中稅協依托各級行業協會和稅務師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在科學設計準則體系的同時分步實施各項準則(規則)制定工作。稅務師行業準則建設基于經濟新常態下的國家戰略布局,依據財稅制度改革步驟和稅務師行業自身發展趨勢,先后制定了38項準則、規則,稅務師行業標準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果。13號公告的出臺在全面開放涉稅專業服務市場的同時,也對涉稅專業服務行業制度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的制定和實施是行業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準則先行是保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規范執業和持續發展的根本。
(一)新監管、新格局催生新規范
涉稅服務業務規范新體系的整體思路上以簡捷、實用為原則,按照急用先做的方法,形成創新規范、多元開放的體系,制訂一系列符合行政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的執業標準。各項準則(規則)的制定結合13號公告中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市場主體的規定,將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主體修訂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根據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主體監管和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行為監管的要求,對執業范圍和業務信息報送等內容進行規范。同時貼合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體系“四梁八柱”的構架,對接稅務機關、優化納稅服務的需要,先期制定納稅申報類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類業務規范(準則、規則)和一般稅務咨詢業務規范(準則、規則),做好納稅申報準備和一般稅務咨詢業務類別的銜接,并注重與納稅服務規范、征管規范的銜接。
(二)厘清業務邊界、防控執業風險
13號公告給出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的八項業務基本規定,并對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四項特定業務提供主體提出了報備要求。但是其中的具體業務邊界、執業流程、法律責任還要結合相關業務申報和服務特點在各項準則(規則)中進行區分和提示。如:同屬納稅申報服務范疇的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和納稅申報準備業務規則,由于前者屬于規范納稅申報準備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并完成納稅申報代理事宜的行為,后者屬于規范在納稅申報表形成期間對委托人申報資料的采集、處理擬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提出咨詢意見的服務行為,二者業務屬性、法律責任、風險指標都有所不同,這些區別既體現在執業流程上,也體現在相應的委托協議和業務報告中。一般咨詢、專業顧問和稅收策劃的邊界同樣存在著對事先不確定事項和事先約定事項的具體劃分,以及對特定事項的政策解答、專業籌劃等多項內容。13號公告對涉稅鑒證業務的再定位,不同于以往單純的稅種鑒證,而是體現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經濟各個環節的鑒定和證明行為,這些都需要通過準則(規則)進一步進行明確。
(三)準則定位市場、規則設計產品
研究制定執業準則(規則)的實質在于積累和升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能,形成涉稅專業服務產品標準化過程。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體系從構建體系基本框架,轉變為做深、做特、做精,并將涉稅服務實踐中的新興市場、薄弱環節、特殊業務等納入準則(規則)制定工作的考慮范圍。新準則(規則)項目正是根據這一趨勢立項并開展研究的,在做大做強的戰略下注重做精做專,通過資本市場涉稅事項審核、特殊領域風險評估、稅收策劃等專項實體準則提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服務企業并購重組等資本運作行為和涉稅風控體系建設等行為。通過小微企業納稅申報代理等業務規則規范服務雙創企業、雙定戶等代理操作流程,提升征納效率。通過納稅情況審查業務規則指引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涉稅事項流程。
二、原則與思路: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體系的內容
根據13號公告和《納稅服務規范》(2.3版,以下簡稱《規范》)的要求,按照滿足行政機關監管需求和適應所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執業需要的原則,中稅協對13號公告規定的8項業務和《規范》規定的6大類192項業務進行梳理,并對原有稅務師執業準則(規則)體系和38個具體規則進行了分析,提出以基本準則、具體規則和業務指引(業務需求)為基本架構的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體系。梳理分析后計劃擬定和修訂的基本準則、具體規則、業務指引(業務需求)共87項。
(一)基本準則
針對13號公告規定的八項業務,擬制“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基本準則、一般稅務咨詢業務基本準則、專業稅務顧問業務基本準則、稅收策劃基本準則、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納稅情況審查業務基本準則、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準則、其他涉稅服務業務準則”等8項基本準則,以確定各類業務的概念定義、內涵外延、操作程序和基本規范等;同時分別修訂相當于基本準則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質量控制準則和涉稅專業服務職業道德規范。
(二)具體規則
1.在八項基本準則之下,分行業、分稅種、分事項擬制具體業務規則,優先擬制覆蓋納稅服務規范規定的六大類192項涉稅事項的納稅申報代理類業務規則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類業務規則,歸并為34項。
192項涉稅事項在涉稅專業服務上可以概括為三種類型:一是以第一、二、三、六為主的其他非稅種涉稅事項代理服務(包括登記、注銷、證明、資料報備等)。二是以第四類為主的納稅申報代理服務(包括準備、資料、邏輯、計算、申報等)。申報類中增值稅結合可操作性細化了行業進行制定,消費稅的不同稅目具有共同點,簡并為一項規則進行制定,企業所得稅區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進行制定,個人所得稅區分自然人納稅人和經營納稅人制定,車輛購置稅等小稅種簡并為一項規則,其他事項申報簡并為一項規則。對小微企業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等特殊領域急用先做。三是以第五類為主的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服務(核準和備案),結合各稅種制定優惠申報代理規則。因此,按照這三類的特點以及申報表要求,簡并歸類擬制一級事項和二級事項的具體業務規則項目示意如下。
第一類:稅務登記類業務規則。包括:(1)涉稅登記事項代理服務業務規則;(2)注銷登記代理服務業務規則;(3)涉稅信息報告事項代理服務業務規則。
第二類:稅務認定類業務規則。包括:(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代理服務業務規則;(2)征收方式認定代理服務業務規則;(3)出口退(免)稅代理服務業務規則;(4)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代理服務業務規則;(5)非居民企業其他涉稅代理服務業務規則。
第三類:發票辦理類業務規則。包括:(1)發票領用代理服務業務規則;(2)發票開具代理服務業務規則;(3)發票驗舊代理服務業務規則;(4)發票繳銷代理服務業務規則;(5)發票相關服務代理業務規則。
第四類:申報納稅類業務規則。包括:(1)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2)交通運輸業增值稅納稅申報服務業務規則;(3)生活及現代服務業增值稅納稅申報服務業務規則;(4)文化體育業增值稅納稅申報服務業務規則;(5)金融服務增值稅納稅申報服務業務規則——金融商品;(6)消費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7)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8)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9)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10)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規則;(11)其他稅種申報代理業務規則;(12)其他涉稅事項申報服務業務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等。
第五類:稅收優惠類業務規則。包括:(1)增值稅優惠申報代理業務規則;(2)消費稅優惠申報代理業務規則;(3)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代理業務規則;(4)個人所得稅優惠申報代理業務規則;(5)土地增值稅優惠申報代理業務規則;(6)其他稅種優惠申報代理其業務規則。(7)修訂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規則。
第六類:涉稅證明類業務規則。包括:(1)開具涉稅證明代理服務業務規則;(2)核銷涉稅證明代理服務業務規則。
2.做好新舊準則規則的銜接和擬制、修訂。對其余六大類業務規則(包括程序規則),先依據13號公告規定的業務性質以及適用于所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要求,對原有國家稅務總局和稅務師行業擬制發布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業務規則進行分析,對原規則沒有覆蓋的業務,重新擬制;對仍適用現行政策和現實發展的進行修訂;對已不適用現行政策和現實發展的予以廢止。按照上述原則擬制
(修訂)包括稅務咨詢業務規則4項、專業稅務顧問業務規則6項、涉稅鑒證業務規則6項、納稅情況審查業務規則2項、其他涉稅服務業務規則1項、程序規則6項。
(三)業務指引和業務需求
為了鼓勵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涉稅專業服務前沿領域創新、試點,保證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準則、規則更好貫徹執行,尤其是通過業務需求編寫將規則轉化成執業軟件,使操作流程標準化、信息化,既有利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操作,也有利于稅務機關檢查,擬制訂具體業務指引和業務需求,納稅申報代理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5項、稅務咨詢1項、專業稅務顧問5項、稅收策劃1項、涉稅鑒證5項、其他涉稅服務1項。
三、分工與落實: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擬制工作的路徑
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擬制方案體現了行業監管的指導思想,匯集了稅務師行業為主體的實踐成果,同時融入了會計師、律師等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各界人士的真知灼見。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下,中稅協為履行好制訂業務規范的職責,舉全行業之力在組織保障和任務落實上做了精心部署和有效分工,匯集各方智慧貫徹落實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的擬制方案。
(一)分步實施擬制方案
通過總體部署和優先級設置,中稅協依托北京、安徽、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四川、大連省市稅協牽頭組織,選擇具有規則擬制經驗和實力的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承擔各項具體準則(規則)制定工作。并按照工作進度計劃分別于今年底和明年初完成階段任務。這些稅務師事務所是北京洪海明珠、北京天揚君合、北京東財、信永中和(北京)、德勤華永、畢馬威、華稅(北京)、北京中燁澤瑞、北京鑫稅廣通、尤尼泰(北京)、中聯、中稅網、中匯盛勝(北京)、中瑞、安徽中銳、安徽中瑞信、安徽皖瑞、天健、中匯(浙江)、江門恒生、廣東祥和、海華、廣東正中國穗、尤尼泰(廣東)、華稅(廣東)、深圳君合信、江蘇鼎華、中匯(江蘇)、中稅匯金、江蘇大公、上海德勤江蘇分所、中瑞岳華(江蘇)、京洲聯信(南京)、信永中和(成都)、大連碩華、廈門紅大、吉林正邦、中稅咨詢。
(二)推行溝通論證機制
為確保制定各項準則(規則)的質量和效率,中稅協在擬制和實施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方案期間,隨時與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做好溝通和報審工作。同時跟蹤指導各地區牽頭單位、項目組長以及每項具體承擔單位對課題的完成落實情況。通過組織區域專題評審會及中稅協業務準則委員會對優先級準則(規則)進行審核、論證。
(三)充分征求行業意見
準則(規則)形成階段成果后,將啟動征求意見機制,充分吸收專家委員、行業協會及稅務師、會計師、律師等涉稅專業服務行業的意見,匯總意見并及時反饋項目組,保障準則(規則)的適用性和操作性。中稅協將按照準則(規則)完善程度分批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施,并注重解決執行規則過程中的問題和訴求,形成制訂標準、實施標準、改進標準、修訂標準的良性循環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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