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
答:根據《陜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第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的在職職工,其月均工資薪金實際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20元;801元-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繳納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繳納100元;外籍人員每人每年繳納100元.
(答者注:在員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九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企業按以下標準征收水利基金:
(一)采掘業、制造業、城市供水、電力、蒸汽、熱水、煤氣和建筑業等生產性企業及交通運輸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征收.
(二)郵電通信業、商業、飲食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房地產、公共事業、居民服務業、旅游業、廣告業、文化娛樂業、信息咨詢服務業、技術服務業等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行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征收.
(三)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按實際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征收.
(四)金融、保險業,按其營業額的2‰征收.

水利建設基金賬務處理流程
答: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2012年度湖南省按銷售收入的0.06%來計提和交納.水利建設基金按照新的會計準則應計入管理費用會計科目.具體賬務處理是:計提時:借:管理費用-水利建設基金
貸: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繳納時:借: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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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