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外管證可以開票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二十二條: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外出經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回機構所在地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一條,本文中“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修改為“經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征收率征稅”
為了強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討論意見,現將固定業戶臨時到外地經營有關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修改為“經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什么是外管證
外管證全名叫做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有關規定:
一、《外管證》的開具
1.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 《外管證》于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
3. 《外管證》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 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開具《外管證》后,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并由納稅人簽章。
二、《外管證》的核銷
1.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或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有效期內已報驗核銷之日起十日內,持《外管證》回執聯到我局指定窗口辦理繳銷手續。
2. 納稅人開具《外管證》的經營項目,應按規定及時反映財務狀況進行財務核算和繳納各稅(費),同時補繳在經營地未繳納的應繳稅款。對認定為審核開票納稅時申報方式的外來建安企業在辦理繳銷《外管證》手續時,同時按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3. 因各種原因未使用《外管證》的,應全部收齊開具的各聯后進行繳銷,作作廢處理。
4. 納稅人在辦理繳銷手續后,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按項進行登記記錄,并由納稅人簽章。
5.異地納稅或代扣稅后,在核銷時,應向稅務機關留存發票、稅票復印件及外管證。
本文詳細介紹了不開外管證可以開票嗎,也介紹了什么是外管證。作為企業的一名財務人員,一定要非常清楚,企業如果到外地進行經營活動的話,是需要開外管證的,如果不開外管證是不允許開出發票的。如果你不太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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