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費用中的招待費怎么納稅調整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只能按照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0.5%中較低的金額在企業說得稅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要調增納稅金額。
比如:當年發生的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8萬元。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000萬*0.5%=5萬,8萬*60%=4.8萬中較低的數字,即4.8萬元。由于會計利潤總額中,按8萬元確認的業務招待費。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4.8=3.2萬元。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率為25%的情況下要補交企業所得稅3.2*0.25%=0.8萬元。

業務招待費列支范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上文小編詳細介紹了銷售費用中的招待費怎么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更多財務的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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