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怎么計算?
取得預收款后增值稅如何計算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繳納的稅率調整為10%.因此,筆者認為應根據取得預收款所對應的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區分,適用調整后稅率的,則計算公式應相應調整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則仍按照原方法計算: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時,可以按規定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屬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中的有關規定.

取得預收款未按規定預繳是否處罰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取得預收款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對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可以并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二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總之,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除其他個人外,取得預收款均需預繳增值稅,并應分清預繳所在地.未按規定預繳或者繳納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處理.
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怎么計算?上文介紹了兩種方法:一是一般計稅方法,二是簡易計稅方法,兩種方法都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計算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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