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證逾期未核銷罰款繳納標準

2019-08-16 09: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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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證又稱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或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有效期內已報驗核銷之日起十日內,持《外管證》回執聯到我局指定窗口辦理繳銷手續。那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外管證逾期未核銷罰款繳納標準把!

外管證逾期未核銷罰款繳納標準

可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處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管證逾期未核銷罰款繳納標準

《外管證》的開具

1.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 《外管證》于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

3. 《外管證》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 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開具《外管證》后,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并由納稅人簽章。

納稅人開具《外管證》的經營項目,應按規定及時反映財務狀況進行財務核算和繳納各稅(費),同時補繳在經營地未繳納的應繳稅款。對認定為審核開票納稅時申報方式的外來建安企業在辦理繳銷《外管證》手續時,同時按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好了,關于“外管證逾期未核銷罰款繳納標準”的問題,如果大家還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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