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財稅201716號公告
【答案】
2017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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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16號公告解讀
1、16號公告的影響對象:所有企業納稅人,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2、16號公告核心內容:企業納稅人自2017年7月1日起(筆者理解應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下同),作為貨物或服務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開票方未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則此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3、上位法規定:《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其實早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中就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這次16號公告是對國稅發〔2008〕80號的補充和完善。
4、少數本就規范操作的納稅人:實務操作中,絕大多數納稅人在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早已要求銷售方開具抬頭為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但對“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未引起足夠重視。少部分規范的企業納稅人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銷售方向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所有欄目填寫齊全(當然包括“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還引起開票方的反感,認為其吹毛求疵,16號公告的出臺對這少部分企業納稅人肯定是有利,以后說服賣家就有理由了。
5、絕大多數納稅人:但是,絕大多數納稅人以前在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僅僅強調賣家要按照國稅發〔2008〕80號的規定在發票上填寫付款方全稱,對“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等欄次未作要求,對于這絕大多數納稅人而言,16號公告的影響是廣泛而深遠的。
6、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情形:在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情形仍然相當普遍,具體包括: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服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住宿和鑒證咨詢業小規模納稅人除外),小規模納稅人數量相當龐大;
(2)銷售增值稅免稅貨物或服務(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除外),免稅貨物或服務范圍廣泛;
(3)銷售簡易計稅辦法的貨物或服務且依法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銷售適用3%稅率減按2%繳納增值稅的舊固定資產,
(4)銷售實行差額征稅的貨物或服務且依法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旅游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等。
7、具體影響:
(1)所得稅:按照16號公告及其官方解讀的意思,自2017年7月1日起開票方在對外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未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納稅人取得該普通發票對應的支出,不得作為計稅基礎,即對應支出形成的費用、資產成本、折舊、攤銷等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差額征稅: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共有20多項可實施差額征稅,比如前面提及的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旅游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等等,對于可扣除的項目往往都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實施差額征稅的納稅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方未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取得此發票的納稅人發生的對應支出不得作為扣除項目抵減銷售額。
(3)增值稅-購買免稅農產品:從農業生產者購進免稅農產品生產銷售應稅貨物的企業納稅人,憑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或者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如果這部分納稅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方未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取得發票的納稅人將失去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
對于已經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例如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及其他試點納稅人,第16號公告是否影響其抵扣進項稅額目前不甚明朗,但我們依然建議此類納稅人應按16號公告的要求取得發票;否則,即使增值稅不受影響,在企業所得稅上也面臨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8、企業采取應對措施:建議企業采取以下措施應對16號公告可能給公司造成的影響:
(1)財務部門將16號公告的核心內容及對企業納稅產生的影響作為重要事項向公司管理層匯報,提請公司管理層重視;
(2)公司應采取措施確保每一位員工,特別是所有參與采購的部門和人員都應知曉和領會16號公告的內容和對企業納稅的影響;
(3)采取措施通知上游供應商從現在開始要按16號公告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財務部門對2017年7月1日起開具的普通發票凡是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為空白或者錯誤數字的,均應拒絕付款,并將發票退回,由開票方重新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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