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失聯增值稅進項轉出賬務處理
增值稅抵扣的處理:先作進項稅額轉出,然后根據情況核實符合抵扣規定的,可繼續申報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公告僅僅是對異常發票管理的程序性規定,并未直接消滅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人抵扣進項稅額的實體權利。受票人能否抵扣進項稅額,則需由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等規定進行核定。若因核定事由導致受票人未能360日內認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則該情形應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客觀原因,受票人可按該文件規定申請逾期抵扣。
3、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法[2009]114號文件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因此,不少稅務機關執法人員都會認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不合法的憑證,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分析如下:
①不能僅憑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唯一合法憑證。
國稅發[2009]114號、國稅發[2008]88號、國稅發[2008]40號文件、《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條及《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只是否定了違規發票作為合法憑據的效力,并沒有排除用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可稅前扣除”的事實,將發票視作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顯然不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基于此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作為成本、費用扣除的關鍵條件是支出必須真實、合法,并沒有任何條文明確規定,將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僅根據國稅發[2009]114號、國稅發[2008]88號和國稅發[2008]40號文件,對善意取得走(逃)企業的增值稅發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扣除,顯然有悖于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合理支出”、“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規定。對此,稅務部門應當正確認識“以票管稅”理念,嚴格依法確認企業稅前扣除項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法釋[2009]14號)第二條規定,“并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可見,內部規范性文件及相關規定,不能與相關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相沖突。基于此規定,國稅發[2009]114號、國稅發[2008]88號和國稅發[2008]40號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發的內部規范性文件,在引用時不能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沖突。
②屬于因開票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證實支出真實性的一些資料,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很難取得的發票屬于因開票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第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第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第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第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第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第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中第①②③項為必備資料。
因此,企業受票方取得走逃企業卡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由于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只要能證實“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依據以上六條證據證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已認證的發票屬于失聯票,企業應該如何處理?
企業財務人員對于已經認證的發票,接到失聯預警協查信息時,首先跟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弄清失聯票的信息,然后準備好與失聯發票相關的所有資料:
1、購銷合同;
2、對方的發貨單據;
3、企業的入庫單據;
4、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
5、付款單據;
6、運輸或者物流資料(包括合同或者發票);
7、如果失聯票所記載的貨物已經銷售,還需要準備相關貨物的銷售資料;
8、該筆業務的對方聯系人員信息。財務人員在向稅務機關提供以上資料的同時,先主動跟出票方取得聯系,落實該發票的基本情況,查明發票被列入失聯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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