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去稅務備案需要攜帶什么資料
一、丟失“空白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然后填報《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持稅控設備到國稅主管機關或自行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二、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可以根據下面的不同情況分別操作。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發票聯,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于發票丟失當日在市州級以上黨政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已登報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聯入賬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必須要取得開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的存根聯復印件,與發票丟失登報聲明一并作為原始憑證。
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按丟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所需材料
1、丟失發票的企業請攜帶詳細的丟失發票過程的說明(注明發票丟失時間、發票號碼、發票類型等),并加蓋企業公章到報稅大廳發票窗口開具掛失單;辦事程序受理,登報掛失,處理。
辦事時限提供資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即時辦結。
辦事須知
1、請申辦企業按規定提交資料;
書面材料請用A4紙張。

去稅務局領增值稅發票需要帶哪些東西?
去國稅局買增值稅發票要帶的資料有如下:
(1)《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
(2)《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3)經辦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屬委托代辦發票領購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
(4)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5)首次購電腦票需提供開票軟件使用說明,由稅務機關提供開票軟件的不需使用說明。
(6)首次領購出口發票的需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原件與復印件。
(7)另外,第二次購買還需上一次購發票的工本費收據和《購領發票審核登記表》、《區間統計表》和對應的繳稅憑證復印件等.
發票領購手續根據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對于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然后,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2、對于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除了具備領購發票的一般條件外,還必須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才能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
3、對于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除應提供①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條形章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申請表》,才能辦理專用發票領購手續;
4、納入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一律憑“稅控IC卡”向稅務機關領購電腦專用發票;
5、只有經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才能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非增值稅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但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的增值稅納稅人。
此外對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而發生丟失的一般納稅人,半年內不得領購專用發票并收繳結存的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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