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怎么算?
答:1、一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征稅,應在逾期或超過一年以上仍不退還時計征增值稅,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貨物還應計征消費稅。
2、對于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后將余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
而對于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
3、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類包裝物(除啤酒、黃酒之外)押金與上述處理一致,即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是普通貨物及啤酒、黃酒的包裝物的押金,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從 1995年 6月
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當期銷售額中,依照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因此應注意在沒收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的押金時,不再計繳增值稅和消費稅,因為在押金收取時就已經并入了酒類產品銷售額中計算繳納了增值稅和消費稅。
而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即與銷售非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的處理方法一致)。

包裝物可以分為哪幾類?
包裝物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包裝本企業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
包裝物按其儲存保管特點,可分為庫存包裝物和使用中包裝物兩大類,其中庫存包裝物按其是否使用過,庫存未用包裝物和庫存己用包裝物。
包裝物按其具體用途可分為:
(1)生產過程中用于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2)隨同產品出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的包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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