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稅款的發票下月作廢怎么做賬務處理?
1、已經抵扣的發票,次月被銷售方作廢了,賬務處理是:
借:庫存商品等(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藍字)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紅字)
2、已經由購貨方認證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需要開具負數發票的,由購貨方申請開具負數發票。
3、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4、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什么情況下增值稅發票可以作廢?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作廢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作廢;
二、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廢。
前者比較簡單,后者手續相對繁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對專用發票作廢、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出詳細規定,增加了購買方取得已開具專用發票再要求作廢的許多限制條件。那么,購買方如何把握政策,達到既能按實際情況作廢專用發票,又不至于產生稅收風險呢?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
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
2、是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已交稅款的發票下月作廢怎么做賬務處理?整體上來說,本月已經抵扣的稅款發票在下個月作廢的話,那么企業會計都是將其計入應交增值稅處理,其實就是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具體的說明在上文中小編老師都給大家進行了介紹,如果你看完后還是不懂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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