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系統抵免應納稅額如何做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會計分錄為:
(1)購入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
借:固定資產
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2)憑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公司在籌建期,沒有增值稅應納稅額時,不需做賬。待實際抵減時,再做上述分錄。

應納稅額抵免怎么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 - 減免稅額 - 抵免稅額
=(收入總額 - 不征稅收入 - 免稅收入 - 各項扣除 - 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適用稅率 - 減免稅額 - 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按納稅人不同計算有所區別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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