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八種業務需要視同銷售: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本次營改增,《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納稅人發生以上業務,應按照規定視同銷售。

對外捐贈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怎么做?
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用于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來判斷,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下面以案例來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 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00 元,產品成本80 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48500
貸:庫存商品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可以看出對外捐贈的貨物:
1. 會計上按成本轉賬。
2. 增值稅上則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3. 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0000 元,視同銷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48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針對營改增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的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作出了相關規定,有八種業務是需要進行視同銷售處理的,上文中已為大家列舉出來了,更多內容詳情請關注會計學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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