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要預交稅款嗎?
對于這個問題,有了分歧,對于跨地區的建筑服務需要預繳,貌似多數人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但對于沒有跨地區的,就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需要預繳,一種認為不需要。綜合分析后認為應當按照不同的情形處理:
(一)首先要看提供建筑服務的主體,對于其他個人提供的建筑服務,現有政策沒有對其進行預繳的規定。有人會不服這一判斷,那么稅舟就告訴你,這是營改增后對建筑服務預繳規定作專門發文的第一稅總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就已經明確了的。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注,后面會說到,區域范圍已經改變】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是對建筑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基本規定,既然不適用,自然就不需要預繳。
(二)除其他個人外的其他納稅人收到預收款都需要預繳。為了避免文字重復,對于規定的內容在下一個問題中一并進行描述,這里講個筆者一葉稅舟理解的道理。建筑業與房地產具有很大的相通性,前期投入大,后期工期長,如果按照其他增值稅納稅人一樣進行增值稅繳納處理,可能帶來兩個難題:一是增值稅入庫不均勻,對財政資金可能帶來影響。二是后期應納稅額集中體現,可能形成欠稅,稅收流失風險增大。
因此,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不存在增值稅預繳問題,直接到服務所在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當場繳納稅款;除此之外的納稅人收到預收款均需預繳增值稅。

異地建筑項目收到預收款后在哪兒預繳?
這里又要分情況:
1.對于同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內的跨縣(市、區)業務
基本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明確,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這一規定,就是明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一般是指現行行政區域劃分概念上的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范圍內開展的建筑服務,即使跨縣(市、區)的,也不實行預收款異地預繳增值稅,進一步將就是對于預收款的增值稅處理與發生在當地的建筑服務項目一樣。
2.對于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跨地級行政區范圍的異地建筑業務
特殊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第二款明確,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目前,我國的直轄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計劃單列市包括: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對于這9個區域內的異地跨地級行政區域是否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可以看當地的規定。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沒有包括其他的跨省、自治區的情形,即除上述9個區域之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的建筑服務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按預收款就地預繳增值稅
3.不列入異地預收款預繳范圍的異地建筑業務
對于雖然不在納稅人所在地,屬于跨縣(市、區)的建筑服務項目,如前所述,并不是全部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這主要是兩種范圍:一是同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內的異地業務;二是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所在地規定跨地級行政區也不就地預繳的。
對于這些雖然屬于異地建筑服務,但是按照規定不就地預繳的,則在取消建筑服務按照預收款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之后,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即必須也要預繳。
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要預交稅款嗎?整體上來說,其他個人提供了建筑行業的服務費用不存在是否需要繳稅的問題,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稅務局繳納稅款,除此之外的納稅人收到預收款都是需要繳納稅款的。關于建筑業預收款的會計知識介紹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學習,這里有很多相關的視頻可以查詢。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