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應稅收入確定條例是什么?
答: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規定:“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土地增值稅不含稅收入怎么算?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11%
按照銷售不動產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未含稅銷售額扣除11%的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銷售全價/(1+11%)
稅額=銷售全價/(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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