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會計處理
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不能抵扣,應轉出由有關費用損失負擔。會計上應分兩步處理:
1、調賬,減少存貨的賬面價值,并查明原因報有關部門審核。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按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處理
借:原材料或庫存現金(可收回的殘值)
其他應收款——XX(應收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
管理費用(凈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說明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損失,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不用轉出。上述分錄為:
(1)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等
(2)借:原材料或庫存現金(可收回的殘值)
其他應收款——XX(應收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
營業外支出(凈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企業的購進貨物的盤盈和盤虧的財務處理
1、本科目核算單位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
2、盤盈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材料”、“管材”、“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
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
3、各種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財產物資,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轉銷時,對盤虧、毀損的財產物資,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和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及過失人賠償,即借記“材料”、“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凈損失轉銷:
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
因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凈損失,用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于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運輸途中發生的短缺和損耗,屬于合理的損耗,應計入材料、管材的采購成本;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自“器材采購”科目轉入“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經批準才能轉銷的損失,先通過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別處理:
屬于應由供應單位、運輸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損失,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應報經批準后,將扣除殘料價值、過失人和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區別情況處理:
用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于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定額內短缺和其他損失,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設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溢余;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損失。
整體上來說,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會計處理一般首先是調整減少存貨的賬目價值,并查明原因然后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再根據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進行處理。因為存貨是非正常途徑損失的,所以不能進行進項稅的抵扣。更多關于企業存貨非正常損失的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查詢,一定會有所收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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