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要納稅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因此,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解答:
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企業對于按權益法核算中按比例確認的在合營、聯營企業虧損中所占份額,導致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低于其初始成本(計稅基礎)從而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1、企業具有在可預見的未來處置該合營、聯營企業股權的明確意圖,或者該合營、聯營企業的各方股東具有在可預見的未來清算該合營、聯營企業的明確意圖;
2、在處置該合營、聯營企業股權或者清算該合營、聯營企業時,如果處置價款或者清算結束后收回的剩余財產價值預期將小于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的,則預計相關的稅務損失將可以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等涉及資產損失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的相關文件所規定的稅前扣除條件,主要是預計在未來實際發生轉讓損失或清算損失時能夠提供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
3、預計在處置該合營、聯營企業股權或者清算該合營、聯營企業的年度,將會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不應就權益法核算確認的在合營、聯營企業虧損中所占份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鑒于上述事項涉及大量的主觀判斷和對未來不確定事項的估計,注冊會計師在執行相關審計程序的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謹慎和專業懷疑態度,對相關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包括各項不同證據之間能否互相印證,是否存在前后矛盾和不一致之處)予以重點關注,確保獲取關于企業能否滿足上述條件的具有足夠說服力和證明力的審計證據。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相關的規定

投資企業取得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時,對于取得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不要求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進行調整;對于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應按照持股比例與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中歸屬于本企業的部分,相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其賬面價值(歷年累計結轉下來至處置時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
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要納稅嗎?根據權益法核算按照比例確認的企業虧損所占份額,導致了長期股權的賬面價值低于初始成本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可以確認為遞延所得稅的資產,也就是說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對于是否可以進行抵扣在會計學堂網上還有資料介紹,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去學堂上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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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