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遭索賠已繳增值稅能否退?
小王朋友的公司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煩事.該公司接到一筆訂單,為客戶生產一種新材料,合同價款150萬元.客戶在使用該材料后,產品質量未能達標,檢查結果是原材料的質量出了問題.為此,客戶向小王朋友的公司索賠.雙方于2007年2月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賠償協議:公司向客戶賠償170萬元,包括貨款150萬元,連帶損失20萬元.事后,小王的朋友問已繳納的增值稅能否申請退回?小王就此問題咨詢了老師.
老師:首先要弄清楚,為什么要繳納增值稅.
小王:貨物發出了,款也收到了,正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按規定當然要繳增值稅.
老師: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整個交易中,企業除了相關投入卻沒有回報,還賠償了20萬元.
小王:這正是我納悶的.關鍵是相關稅款已經繳了,也找不到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的理由.
老師:如果稅務機關給你退稅了,而客戶又憑借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豈不是國家受損失了?
小王:還確實是個問題,是不是可以進行退貨處理?

老師:可以退貨,但退的是對方產品的貨物啊.
小王:確實是個問題.
老師:如果對方不退貨呢?不肯將發票給你們怎么辦?
小王:是啊,盡管該批貨物對其無使用價值,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其經營行為并不屬于"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不需要進項稅轉出.賠償金是從銷售方獲得的,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疇.對方收到賠償不用繳增值稅,又能獲得抵扣,況且損失是由我們造成的,主動權在對方手上,對方退票的可能性不大.
老師:雙方的賠償是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的嗎?
小王:是的.
老師:《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170萬元的賠償對應的就是貨款150萬元和連帶損失20萬元,這150萬元貨款應該理解為"退貨".
小王:退貨就可以按退貨處理,這樣增值稅就不用繳了.
老師:那么你朋友的公司生產出的劣質產品,使用的材料是否要作進項稅轉出?
小王:我朋友的公司正常生產,卻產出劣質品,不屬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不符合進項稅轉出的規定.
老師:稅法只是經濟規范體系中的一環,對于經濟性質本身的認定,還需要其他特別法律的規定,稅務處理也應建立在認定后的經濟行為上.
出口貨物被退,稅務如何處理才合規
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規定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本條下同)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出口企業如果未按上述規定申報沖減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除按規定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稅或征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作出的處罰.
銷售貨物遭索賠已繳增值稅能否退?上文有關于出口貨物被退的稅務處理,以及實際案例分析,退貨的稅務首先要看是什么原因退貨,是否是劣質產品,更多相關財務咨詢,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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