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支出納稅調整限額規定
企業所得稅計算可以扣除的工資薪金,沒有額度的限定。以下是具體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的會計處理
《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解釋,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企業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等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其中,企業按照短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于短期薪酬,按照長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因此,企業發生的職工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短期薪酬,應當根據相關情況計提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設置“工資薪金”(或“應付工資”)明細科目貸方,并按受益對象,借記成本、費用或相關資產成本。
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生產成本或勞務成本。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負擔的職工薪酬,分別根據固定資產準則、無形資產準則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企業進行新品研發的,在研究階段發生的職工薪酬計入管理費用;其他職工薪酬,包括總部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人員的的職工薪酬,和難以確定直接對應的收益對象的職工薪酬,均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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