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企業應注意哪些稅收風險?
一是重視未分別核算各類營業收入,被稅務機關從嚴征收帶來的稅收風險。部分“營改增”企業沒有按照納稅需求分別核算各類收入,在申報納稅時臨時拆分各類收入,此舉難免會造成申報數據的混亂和不準確,稅務機關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按照稅法的規定從嚴征稅,由此使部分企業稅收負擔加重。比如部分涉及“營改增”的企業在“營改增”之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沒有將改征為增值稅的有關涉稅收入從原屬于營業稅范圍的收入中準確劃分出來單獨核算,在申報納稅時被稅務機關發現并重新核定了增值稅的有關收入。由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企業處于被動地位,很可能會給企業稅負造成不利影響,增加企業的涉稅風險。
二是重視發票使用不當產生的稅收風險。面對稅制改革,企業不但要轉換思路,更要從被動接受變為主動適應。目前,“營改增”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問題有三個:一是不按規定索取合規的扣稅憑證;二是取得了合規憑證,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三是由于對增值稅法規了解不夠,能夠取得合規扣稅憑證的情形,卻沒有取得,僅取得了普通發票或者收據,喪失了抵扣稅款的機會。因此,納稅人要提高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重要性的認識,一方面要在內控機制上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嚴格管理,杜絕虛開發票情況的發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稅發票時要提高防范意識,嚴格審查發票的真偽、貨物來源、發票來源的合法性、銷貨方的納稅人資格等,對存在疑點的發票可暫緩付款或暫緩申報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金,待查證落實后再作處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稅風險。
三是重視違規操作抵扣被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稅收風險。部分企業在“營改增”之后獲得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具有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但由于企業沒有完全適應“營改增”帶來的涉稅變化,未能準確界定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范圍,或違規操作抵扣,從而造成超范圍抵扣進項稅額,結果被稅務機關查處,給企業帶來了經濟損失。
四是重視財務核算不健全帶來的稅收風險。增值稅納稅企業在會計核算上比營業稅納稅企業更為復雜,要求也更加嚴格,營業稅依據各項收入和對應的稅率就可以計算出應納稅額,而增值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需準確核算各類收入和“應繳稅金——應交增值稅”下的各個明細賬,如果會計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必然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五是重視因分不清“營改增”稅收優惠條件,造成無法享受優惠的稅收風險。在增值稅的制度安排中,減免稅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為減免稅容易破壞增值稅抵扣鏈條環環相扣的完整性。但是,為了平穩推進“營改增”改革試點,減輕試點企業稅收負擔,“營改增”試點方案規定了多個免征增值稅項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稅項目。目前,“營改增”稅收優惠很多,但當事企業必須看清楚增值稅優惠的前提條件。“營改增”對特殊服務收入分別施行了免征、零稅率、退稅等稅收優惠,其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以支持、鼓勵某些特殊行業或對象的發展。但是,部分“營改增”企業習慣于沿用以往繳納營業稅時期的核算方法,在會計處理上沒有按照“營改增”有關政策規定將免稅、減稅項目的各項服務收入準確劃分并分別核算,結果被稅務機關取消了免稅、減稅的優惠。

營改增后簽訂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合同簽訂時應當審查對方的納稅資格,并在合同中完善當事人名稱和相關信息
1、“營改增”之后,原來的服務提供方從營業稅納稅人,可能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服務提供方的增值稅作為進項可以被服務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服務提供方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結算票據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增值稅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評定報價的合理性,從而有利于節約成本、降低稅負,達到合理控稅,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雙方名稱的規范性要求要高于原來的營業稅納稅體系。在原有的營業稅體系下,雖然也有發票開具的規范性要求,但相對而言,增值稅體系下對服務提供方開具發票將更為嚴格。在原有體系下并不需要特別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信息,但現在服務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賬號信息主動提供給服務提供方,用于服務提供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合同中應當明確價格、增值稅額及價外費用等
1、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稅款包含在商品或價格之內,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價格和稅金是分離的,這一點與營業稅完全不同。增值稅的含稅價和不含稅價,不僅對企業的稅負有不同的影響,而且對企業收入和費用的影響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別約定,營業稅一般由服務的提供方或者無形資產的轉讓方承擔。而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一般不包括在合同價款中。
2、增值稅稅率相對于營業稅稅率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對方轉嫁稅負,服務提供方或者無形資產的轉讓方稅負將明顯上升。因此,營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價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稅。鑒于采購過程中,會發生各類價外費用,價外費用金額涉及到增值稅納稅義務以及供應商開具發票的義務,有必要在合同約定價外費用以及價外費用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
3、合同中對不同稅率的服務內容應當分項核算營改增之后,同一家企業可能提供多種稅率的服務,甚至同一個合同中包含多種稅率項目的情況也會經常發生。對兼營的不同業務,此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不同稅率項目的金額,明確地根據交易行為描述具體的服務內容,并進行分項的明細核算,以免帶來稅務風險
三、發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條款的約定
1、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到抵扣環節,開具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發票不合規,都將給受票方造成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應當考慮將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一項合同義務列入合同的相關條款,同時考慮將增值稅發票的取得和開具與收付款義務相關聯。一般納稅人企業在營改增后可考慮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才支付款項”的付款方式條款規避提前支付款項后發現發票認證不了、虛假發票等情況發生。
2、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后果非常嚴重,最高會面臨無期徒刑的刑罰,因此在合同條款中應特別加入虛開條款。約定如開票方開具的發票不規范、不合法或涉嫌虛開,開票方不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必須明確不能免除其開具合法發票的義務。
3、另外,增值稅發票有在180天內認證的要求,合同中應當約定一方向另一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方應派專人或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等方式在發票開具后及時送達對方,如逾期送達導致對方損失的,可約定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4、在涉及到貨物質量問題的退貨行為時,如果退貨行為涉及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當約定對方需要履行協助義務。
營改增企業應注意哪些稅收風險?其實營改增改版之后帶給會計人員的調整并不是那么簡單的,它面臨著新舊稅制的銜接、政策的變化以及具體事務的轉化問題。不過沒關系,大家在后期工作中如果遇到了關于營改增的問題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會有專業的老師給你解答的,或者免費查詢資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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