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收到補助需要交所得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規定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法規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國家明確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如財稅[2007]80號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三種類型的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由此可見,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四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中沒有列舉到財政補貼,由此可見,財政補貼既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也不屬于免稅收入,即應為征稅收入。
另外,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對“財政撥款”做了詳細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屬于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的財政資金;二是必須是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撥款。不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就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解釋在一定意義上排除了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經營性補貼、價格補貼、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等財政補貼資金,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財政撥款設定了狹窄和特定的含義。由此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有明顯區別,凡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財政撥款才屬于不征稅收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補貼(或者即使是財政撥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稅收入之外,而由于這部分收入又不屬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因此,這部分收入應該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應嚴格區分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小微企業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小微企業月應稅銷售額不足3萬元(季度不足9萬元)免征增值稅,但不一定就免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小微企業收到借款需要交所得稅嗎?小微企業收到的補助處理國定規定的不計入損益外,其他的都是需要交納稅收的。當然小微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政策,這點在會計學堂上有很多相關的資料,免費提供給大家參考。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