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福利費列支范圍
外資企業同本國企業一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如下: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1)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
(2)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
(3)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
(4)供暖費補貼;
供暖費補貼也稱為“冬季取暖補貼”,國家勞動總局總新字[1979]176號文件中規定的冬季取暖補貼是指北方高寒地區職工宿舍的取暖補貼。不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房屋取暖的費用。具體扣除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各地對發放“冬季取暖補貼”都有不同的規定,注意按當地政府的報銷范圍執行。
(5)職工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于給員工抵御酷暑的高溫補貼,企業為員工下發的降暑飲料并不能充抵高溫補貼,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外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何計提職工福利費?
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財會[2003]10號)中規定,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62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從原“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屬于應付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等項目的基金、保險福利費和國家的各項補貼、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應當設置“從費用中提取的福利費”和“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從費用中計提福利費。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如果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在納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應付福利費-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科目的余額及以后年度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整體上來說,外資企業福利費列支范圍根據相關的稅法規定和境內企業的員工福利是一樣的,除了正常的人工薪金的開銷外,外資企業同樣需要給員工其他的福利待遇,甚至有些外資企業的福利待遇要比境內企業的好很多。如果你對于外資企業的福利待遇的會計稅務問題感興趣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網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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