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企業提取各項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15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保險企業在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規定過程中有關計提準備金的稅收處理事項明確如下:
一、保險企業執行財政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規定計算并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保險企業因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規定計提的準備金與之前執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監管規定計提的準備金形成的差額,應計入保險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凡上述準備金差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分10年均勻計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已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分期計入以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保險準備金是什么?
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
保險企業的經營需要根據預先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以用做將來支付保險金;即為了確保將來履行給付責任的能力,必須提存適當的準備金。各種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履行其未來理賠或給付責任而從收取的保費中提存的。
關于保險企業提取各項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講到這里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已對此做出了相關規定,保險準備金是什么?如果閱讀了本文,還是不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