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的稅率多少?
答: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計稅依據,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計稅依據,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計稅依據。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計稅依據的兩個問題:一是考慮到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對依法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為體現對納稅人治污減排的激勵,實施條例規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
二是為體現對納稅人相關違法行為的懲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有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以及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情形的,以其當期應稅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哪些企業要交環保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法律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入立法宗旨,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應稅污染物。
在稅收征管方面,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環保部門配合,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同時,環境保護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
上述征稅的范圍,可以說是包括了大部分制造業。
環境保護稅的稅率多少?上文已經解答很清楚了,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計稅依據,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計稅依據,不同的環境污染計稅依據也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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