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發票繳納的滯納金可以退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二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
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根據上述規定,處理異常抵扣憑證,應首先做”進項稅轉出“而不是”更正申報“。進項稅轉出,在當期申報時處理,不會產生滯納金。如果企業誤做了更正申報而產生滯納金,可以按規定申請退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一條的規定,所謂的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交稅滯納金應該怎么計算?
交稅滯納金計算方法: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計算公式: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5‰)。
欠稅滯納金繳納之后,列入營業外支出。
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納稅帳戶
月底進行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外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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