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東分紅的預提所得稅如何處理?
例:我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今年10月,我司占股70%的子公司(外方占30%)董事會同意用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紅9400萬,其中該部分未分配利潤包含了08年1月1日之前的已實現的4600萬。然后我司用從子公司分配來的利潤6580萬全部在今年11月再向外方分紅。按財稅[2008]1號文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之后向外方分配的,也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故我子司向外方股東分配的2820萬中的1380萬是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
那么,請問:我司向外方再分紅的6580萬中,是否可以就來源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實現的未分配利潤而在后期分配的3220萬是否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你公司獲取的子公司6580萬元投資收益是你公司2010年的收益,而不是2008年之前的留存收益,因此不享受相應的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股東分紅如何作賬務處理?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的。
1、計提分紅款: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貸:應付股利
2、結轉應付分紅款: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3、付分紅款:
借:應付股利
貸:銀行存款/現金
針對向股東分紅的預提所得稅如何處理的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早已發布相關規定,股東分紅如何作賬務處理也為大家進行了講解,更多內容詳情請關注會計學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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