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利息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個人向企業借款利息的涉稅處理
企業(債務人)向個人(債權人)支付利息時有個問題比較棘手,就是個人(債權人)不能開具發票。企業若不能取得發票,意味著利息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需做納稅調整。
個人(債權人)雖不能開具發票,但可通過稅務代開發票。企業(債務人)也可以要求個人(債權人)到當地稅務申請代開發票,此類事項稅務能代開名目為“資金使用費”的發票。
需要注意了,針對資金使用費,稅務只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征收率3%,稅額需由個人(債權人)先行繳納,并需同步繳納附加稅。此外,代開發票時個人(債權人)需就取得利息收益預繳1.5%的個稅,其余個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例如,張三借款100萬元給甲公司,約定年利率12%,一年期滿后甲公司向張三還本付息112萬元。張三到稅務代開資金使用費發票,繳稅情況如下:
增值稅:【(1,000,000×12%)÷(1+3%)】×3%=3,495.15元
附加稅:3,495.15×12%=419.42元
個稅預繳:1,000,000×12%×1.5%=1,800元
企業代扣代繳個稅:【(1,000,000×12%)-3,495.15-419.42】×20%-1,800=21,417.09元
這筆借款名義利息為120,000元,張三稅后實際能到的利息為92,868.34元。增值稅、附加稅、個稅合計能占到利息總額的22.61%。
現實操作中,個人(債權人)往往會要求企業(債務人)代為承擔各種稅費,如增值稅、附加稅、個人,如果企業(債務人)接受,企業(債務人)代付這些稅費時只能將之計入營業外支出,且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借:營業外支出—代交稅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利息會計分錄都是按照同期貸款的利率進行計算的,本文也通過例子給大家進行了講解,如果你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不妨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這里會有專業老師給你解答。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