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不得用于納稅擔保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用于納稅抵押:
①土地所有權;
②土地使用權,但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⑧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其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及準備工作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并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后,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注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后,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哪些財產不得用于納稅擔保抵押?上文小編介紹了哪些內容是不能做納稅擔保的,以及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及準備工作,在大家在抵押之前先了解這個內容是怎么處理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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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