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服務屬于應稅服務中哪個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典當服務屬于貸款服務。

典當服務主要涉及哪些會計科目?
1.“抵押貸款”。資產類科目,主要核算房地產典當,收當房地產當物增加時記入該賬戶借方、減少時記入貸方,余額在借方。
2.“質押貸款”。資產類科目,主要核算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典當。核算方法同抵押貸款。
3.“貸款損失準備”。資產備抵類科目,期末典當行應估計貸款回收情況,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期末估計損失準備金額記入賬戶貸方;實際收回貸款時根據收回金額,將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數予以轉銷時,記入該賬戶借方。如抵押貸款發生損失,確認無法收回時,經批準確認為減值損失,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金額,借記抵押貸款,貸記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在貸方,表明抵押或質押貸款估計發生損失。
4.“資產減值損失”。費用類科目,當物發生損失時記入該賬戶借方,損失減少時記入貸方,期末將余額轉入損益,轉后無余額。
5.“絕當物品”。資產類科目,絕當物品增加時記入該帳戶的借方;減少時記入該賬戶貸方。余額在借方表示庫存絕當物品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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