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扣除分包款憑據有何具體規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建筑業哪些分包可以差額?
在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中,涉及建筑業分包的條款,都沒有界定什么是分包。但是在《建筑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4年第19號)等法律、法規中,對分包是有著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對于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建筑業企業可以選擇按照3%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此種情形下,支付的分包款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實行差額征稅。但是,實務中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分包款都符合差額征稅的條件。
從建筑服務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規定可以看出,能夠扣除的款項只有“支付的分包款”,而且“分包”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分包”。對于建筑服務中,不符合分包規定的工程服務,應當一律不得扣除,不能實行差額征稅。
納稅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本文就建筑業扣除分包款憑據有何具體規定的這一問題,進行了相關的解答,具體的答案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會計學堂能讓你有所收獲。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