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能否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一)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合同能源管理如何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第二條規定,北京市應當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第(一)款第4項規定,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屬于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應繳納增值稅。
針對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能否免征增值稅的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已作出了相關規定,通知滿足上述所說條件的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更多內容詳情請關注會計學堂網。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