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取得合法發票準許抵扣進項稅款
《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第一條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虛開專用發票:善意取得的重新開具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中明確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2、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同時符合三種情形的,不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明確,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重新取得合法發票準許抵扣進項稅款的情形是什么?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