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購物返積分”形式促銷的稅務處理

2019-07-06 09:1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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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外面購物時,經常會碰到滿多少升級為會員,按照消費的金額積分。然后積分可以換商品。作為財務人員,今天我們談談,以“購物返積分”形式促銷的稅務處理應該怎么做?

以“購物返積分”形式促銷的稅務處理

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有關積分消費,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法規沒有明確如何處理,因此可以考慮按財務、會計處理辦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再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在目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財會函〔2008〕6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這一規定也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有關“買一贈一”的要求,即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積分消費的收入確認由于可兌換金額、是否過期等事項在積分時存在不確定性,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應于積分兌換成禮品或轉換成相應金額的購物券、代金券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有關增值稅的處理,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對企業采取各種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凡商品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或銷售小票上體現的,可按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采取各種積分贈送貨物方式的情況下,在商品銷售環節,由于銷售商品時銷售發票不能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因此應全額確認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在積分兌換環節,財務、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均要求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但是否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關鍵在于是否將此贈送行為界定為無償贈送,而積分贈送貨物的形式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無償贈送行為,所以無需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

值得說明的是,對消費積分業務,在使用積分兌換商品、購物券或代金券時,不得對返券或贈品再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另外,某些企業采取進店有禮、開業典禮抽獎等活動無償贈送的禮品、購物券或代金券等,與直接銷售貨物行為無關,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以“購物返積分”形式促銷的稅務處理

企業用積分購物要如何做賬

積分可兌換贈品,可參照贈品的處理方法。

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貸:營業外收入

積分購物之后銷售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營業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以“購物返積分”形式促銷的稅務處理應該怎么做?以上是關于積分促銷涉及到的雙方的賬務處理,小伙伴們可以根據企業實際的業務,做相應的稅務處理。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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