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固定資產改變用途是否進項稅轉出
【問】:某紡織企業2012年6月的時候購入一批紡織設備用于擴大生產,但是在今年5月由于產能過剩,把其中一部分設備對外出租。已抵扣的固定資產改變用途需要進項稅轉出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這里的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依據以上規定,已抵扣的固定資產改變用途需要進項稅轉出。 稅務人員提醒納稅人,企業外購貨物或接受勞務,原用于生產性應稅項目,并已將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但后來又改變用途等,其進項稅額可能不能抵扣,應將已確認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損失中。
(2014年6月注:2012年6月時這種處理方法是正確的,需要做進項稅轉出?,F在根據最新營改增政策規定,設備出租“有形動產租賃服務”自“營改增”后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固定資產抵扣時,賬務如何處理呢?
一、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
1、取得的是增值稅專項發票,該固定資產用于應稅項目,則抵扣時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現金或者銀行存款等科目。
2、企業自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照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 包括購買、新建、改建、擴建不動產等,其進項稅額應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得當期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的60%,另外40%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固定資產進項稅分二年抵扣會計分錄
借: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6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銀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個月)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二、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該固定資產用于免稅項目,或者是小規模納稅人,不管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應稅項目,還是用于免稅項目,都不能抵扣,賬務處理都是,借:固定資產,貸:現金或者銀行存款等科目。
以上關于“已抵扣固定資產改變用途是否進項稅轉出”,文中做出了詳細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實際工作中還有不明白的,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金牌答疑老師呦,及時獲取優質解答!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