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稅款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一、延期繳納稅款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納稅期限是指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國家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期限。征管法規定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法所稱“特殊困難”和審批權限解釋為: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有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二、延期繳納稅款的程序是什么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0.5‰的滯納金。

對欠稅的有關規定是如何的?
1.嚴格控制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權限和期限。《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確定稅款優先原則。(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的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建立一系列欠稅清繳制度。包括:(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2)納稅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繳清稅款的,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欠繳稅款50000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5)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稅、滯納金,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6)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延期繳納稅款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而導致延期交納稅款的。
延期繳納稅款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是什么?以上是我們介紹的關于延期繳納稅款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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