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企業在稅務上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所發生的勞務,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勞務活動。如受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該項交易不符合委托加工,其實質為生產產品過程,沒有發生加工勞務,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因此,不能分別開具加工和銷售材料發票。
提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規定,條例所規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所發生的勞務,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勞務活動。在確定受托加工貨物是否按勞務征稅時,應注意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產的產品,或者受托方將原料及主要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貨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業務,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不能視為“受托加工貨物”,應按銷售貨物征稅。

委托加工雙方的會計處理及相關稅金?
一、委托加工不征收消費稅的商品
某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中秋節前委托某食品廠加工一批月餅于對外銷售,向受托方提供面粉、豆油、白糖等原材料價值12000元,受托方為其加工成月餅成品一批,共收取加工費和輔材料費共6000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020元。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支付加工費和輔助材料費用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6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
貸:銀行存款 7020
收到加工完成驗收入庫委托加工產品時:
借:庫存商品 16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16000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稅產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的:
某商業企業委托某工業加工企業加工實木地板,準備加工收回后用于銷售。一共向工廠發出木材28000元。加工過程中向企業支付加工費9000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方無同類產品。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8000
貸:庫存商品 28000
支付加工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資 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30
貸: 銀行存款 10530
受托方代扣消費稅時委托方會計處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資 1947.36
貸:銀行存款 1947.36
[(28000+9000)/(1-5%)*5%=1947.36]
收到加工完成驗收入庫委托加工產品時:
借:庫存商品 38947.36
貸:委加工物資 38947.36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加工應稅消費品
某工業企業,委托另一工業企業加工化妝品收回再加工后用于銷售。受托加工企業同類化妝品售價為每瓶12元。企業共發出原材料價值30000元,支付加工費12000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共收回化妝品7000瓶。
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30000
貸:材料 30000
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
貸:銀行存款 14040
受托方代扣消費稅時委托方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5200
貸:銀行存款 25200
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時,按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代扣代繳消費稅,應代扣消費稅:7000*12*.30%=25200
收回委托加工完工的物資時:
借:材料 42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42000
關于“委托加工企業在稅務上是如何進行認定的”的回答就到這了,大家是否都明白怎么來處理這個問題了呢。會計學堂的職業教師體系,結合系統的培訓教程,將能給同學最先進的會計知識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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