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如何確定固定資產殘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能預見在使用年限結束后無法變賣或無變賣價值的固定資產可不留殘值。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率有什么規定呢?
【問】:國稅發〔2003〕70號文件,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但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殘值應不低于10%,那請問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究竟是適用國稅發〔2003〕70號文件還是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
【答】:國稅發[2003]70號文是針對內資企業所得稅而言的,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比例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不低于10%。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如何確定固定資產殘值”,以及其殘值率的要求,依據我國規定,文中做出了詳細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好了,想要獲取更多財務知識的,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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