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是否都免征增值稅
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
2、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1)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2)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3)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3、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4、對糧油加工業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5、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后予以免稅。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注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為了保證糧食增值稅政策的正確執行,現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發票使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暫一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比照非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記賬銷售額為"價稅合計"數。
四、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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