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如何界定?
2015年6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函〔2015〕311號印發《關于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復》,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以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界定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的批復》(稅總函〔2015〕311號)規定,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資料的,其《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屆滿之后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時限屆滿之前的銷售額,應按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依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界定?
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為:
1、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納稅人。
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3、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根據《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指出了一般納稅人的標準銷售額為500萬,則反言之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應該在500萬以下。
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核算:
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本文講述的是關于超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偷稅數額如何界定的有關問題,還為大家講解了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界定,相關賬務處理以及稅務處理小編都已在文中為大家進行了講解與分析,獲取更多財務會計知識,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